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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情形需做房屋安全鉴定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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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安全鉴定,山东出台新办法对房屋安全鉴定情形、鉴定机构资格要求、从业规范和监管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在鉴定情形方面,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三类情形:
一是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房屋达到设计年限需要继续使用,拟改变房屋结构或者房屋用途,房屋主体结构有下沉、裂缝等安全隐患时,应当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二是对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毗邻既有房屋进行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对既有房屋使用安全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既有房屋开展安全鉴定。
三是转为生产经营的特殊情形,非经营性用房转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办理经营许可或者登记备案前,也需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鉴定合格的,才能开展经营活动。

 

在鉴定机构资格要求方面,要求鉴定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需要进行实体检测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同时,鉴定机构必须配备与鉴定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施设备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独立、公正、科学地开展鉴定活动。

 

在鉴定机构从业规范方面,要求鉴定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进行鉴定,要对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严禁出具虚假鉴定报告。对经鉴定需要进行维修加固、停止使用或者拆除的房屋,鉴定机构还需将鉴定报告结论报送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便于这些部门及时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消除隐患。

 

在鉴定机构监管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鉴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建立鉴定机构信用管理机制,向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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