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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使用年限鉴定问题的相关技术

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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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建筑的后续使用年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涉及到多个因素,包括加固设计的标准、费用以及鉴定标准的选取。这些因素之间需要保持一致性。规范要求、检测结果和业主需求三方面共同决定建筑的后续使用年限。

 

1、《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提出:
根据建筑的设计建造年代和所依据的规范不同,后续使用年限被分为30年、40年和50年三个等级。
70年代及之前建造的建筑,经耐久性鉴定后,后续使用年限至少为30年;80年代建造的建筑,建议使用年限为40年或更长,但不得少于30年。
90年代建造的建筑,后续使用年限应不少于40年,条件允许时建议为50年。
2001年之后建造的建筑,建议后续使用年限为50年。
根据这些标准,后续使用年限30年的建筑被归类为A类,40年的为B类,50年的为C类。

 

2、《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0023-2009)规定:
既有建筑的抗震鉴定,根据后续工作年限应分为三类:
后续工作年限30年以内(含30年)的建筑,称为A类。
后续工作年限30年以上40年以内(含40年)的建筑,称为B类。
后续工作年限40年以上50年以内(含50年)的建筑,称为C类。

 

3、标准和通规对后续使用年限的不同定义:
(1)《加固通用规范》中对A、B、C类建筑的定义相比《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的定义更为宽松。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中要求A类建筑的后续使用年限为30年,B类建筑为40年,C类建筑为50年,而通用规范中要求A类建筑为后续使用年限为30年以内(含30年),B类建筑为后续使用年限为30年以上40年以内(含40年);C类建筑为后续使用年限为40年以上50年以内(含50年)。

 

(2)其次是后续使用年限确定的放松。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中要求上世纪70-80年代建造的建筑按A类建筑,上世纪90年代建造的建筑按B类建筑,2001年以后建造的建筑按C类建筑,而通用规范中要求后续使用年限不低于剩余设计工作年限即可,这样的话,2000年以前建造的房屋基本均可以按A类建筑进行鉴定,2000-2010年之间建造的房屋基本可以按B类建筑进行鉴定,而2010年之后的建造的房屋应按C类建筑进行鉴定。

为了避免要求过低,通用规范在第5.1.4条中补充规定,A类和B类建筑的抗震鉴定标准不应低于原建造时的抗震设计要求。

 

例如,90年代的框架结构建筑,如果功能发生变化(如从办公区改为仓库),需要进行鉴定加固。按照标准要求,其后续使用年限至少为40年。但如果条件允许且业主有需求,可以按照50年的后续使用年限(C类)进行鉴定和加固设计。然而,根据《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2021),其后续使用年限可以为30年(A类)来进行鉴定和加固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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